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依据《省道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

A.200-500元 B.200-2000元 C.1000-3000元 D.500-1000元

时间:2024-02-25 1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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