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2013年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在A国设有甲分支机构(我国与A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甲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甲分支机构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甲分支机构按规定在A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在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甲居民企业(以下称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5月甲企业发生如下事项: (1)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300万元。 (2)从其2014年1月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取得税后股息收入100万元。 (3)转让其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取得转让收入400万元,该股权的投资成本为220万元,占丙公司股权的比例为10%,丙公司股东留存收益为800万元。甲企业取得乙公司的股息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简要说明理由。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013年度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购入设备一台,原值为360万元,净残值为60万元。税法规定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会计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4年。税前会计利润各年均为1000万元。甲公司2013年1月1日起变更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由原25%变更为15%,递延所得税没有期初余额,则2012年所得税费用为()万元。
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20000万元购入乙公司60%的股权,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15年12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销售成本为800万元,货款至年末尚未收到,甲公司计提坏账准备30万元;乙公司购入商品当年未出售,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2×15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调整金额为()万元。
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费用的核算,该公司20×1年度利润总额为4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从20×2年1月1日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15%,20×1年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有: (1)本期计提国债利息收入500万元; (2)年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1500万元; (3)年末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100万元,假定20×1年1月1日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则甲公司20×1年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万元。
甲居民企业(以下称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5月甲企业发生如下事项: (1)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300万元。 (2)从其2014年1月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取得税后股息收入100万元。 (3)转让其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取得转让收入400万元,该股权的投资成本为220万元,占丙公司股权的比例为10%,丙公司股东留存收益为800万元。计算甲企业转让丙公司股权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甲国某公司在2010年度,国内、国外共取得所得3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的所得24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60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在200万元以下的,适用税率10%;在20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15%,国外分公司所在国企业所得税实行20%的比例税率,如果甲国实行全额免税法,甲国该公司2010年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甲公司为专门从事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研发的企业,国家为了鼓励其高新产业技术的发展与创新,于20×1年将甲公司纳入高新企业行列,并规定其自20×2年1月1日起可按15%(预期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于20×1年发生经营亏损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5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预计其于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假定除上述事项外,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下列关于甲公司20×1年所得税的处理,正确的是()。
某居民企业2013年境内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在A国设有甲分支机构(我国与A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甲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甲分支机构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甲分支机构按规定在A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在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2002年1月甲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2001年的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一)甲、乙、丙三个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丙公司为15%,所得税核算采用递延法,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等额摊销。 有关资料如下;
2002年1月甲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2001年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麓山公司 2019 年 12月 6日购入设备一台,原值为360万元,净残值为 60 万元。税法规定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 5年;会计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 4年。税前会计利润各年均为 1000 万元。麓山公司 2021 年1月 1日起变更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由原 25%变更为15%,递延所得税没有期初余额,则 2020 年所得税费用为()万元。
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16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为300万元,2017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6年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00万元,2016年年初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于本期转回200万元,2016年“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的发生额为()万元。
2002年1月甲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2001年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02年)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甲公司2015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25万元;甲公司预计该暂时性差异将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转回。甲公司2015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自2016年1月1日起,该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15%。(1)2015年1月1日,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国债,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2015年12月31日确认的国债应收利息为100万元,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为120万元。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 (2)2015年初购入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成本为100万元,2015年末公允价值为120万元。(3)该公司2015年度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下列有关甲公司2015年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甲公司2010年12月6日购入设备一台,原值为360万元,净残值为60万元。税法规定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会计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4年。税前会计利润各年均为1 000万元。2011年国家规定,甲公司2012年1月1日起变更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由原25%变更为15%,递延所得税没有期初余额,则2011年所得税费用为()万元
2012年1月某经济特区的甲外商投资企业与乙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成立丙企业,丙企业于6月份购买国产设备价税合计金额50万元,当年取得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甲企业获利年度是1997年,2000年以后均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2003年亏损30万元,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乙企业获利年度为2000年,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丙企业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万元。(不考虑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