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既属于生产、销售假药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又属于生产、销售劣药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的情况的是()

A.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B.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从重处罚的 C.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 D.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 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时间:2024-06-27 13: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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