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B.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药品注册证书的 C.对不具备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药品注册证书的。

时间:2023-08-28 13: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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