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未开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141、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月未开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开业的,由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 )未开业的,中国银监会将吊销其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