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21年9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A.王某,因贪污100万元被判处刑罚,于2010年执行期满 B.李某,担任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于2020年被宣告破产,李某负有个人责任 C.刘某,2017年向他人借款50万元,为期3年,至甲公司成立后仍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违法于2007年4月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时间:2023-06-06 1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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