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声明。乙于2008年6月1日得知此事,但忙于其他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8年11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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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5 13: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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