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哪个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审批决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在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前,该建设项目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时,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
下列专项规划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将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的是()。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新环保法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分为:()。
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区的某市发改委组织编制该市高新技术产业规划。该市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指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查批准。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查批准。A.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指()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哪些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