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如杨光以双方存在宅基地纠纷已久为由,当庭对出庭的公诉人乙提出回避申请,则法院应对此如何处理?()
受害人甲(女,60岁)独自一人从离家不远的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2万元。正当她把钱装进信封后准备离开银行时,被告人乙(男,17岁)突然从其身后窜出,将信封抢走。甲呼喊,路人丙协助其将乙抓住。其间,乙抗拒抓捕而使用其所带匕首将丙的手割成轻微伤。乙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被告人吴某系某国有煤矿供销科长,月工资1200余元,爱人在农村,两个孩子在身边上学,家境困难,经常申请补助。但一次吴某家被盗,破案后查明罪犯盗得其现金20多万元,名贵香烟30多条、“茅台”等名酒20多瓶、金项链2条。吴某涉嫌经济犯罪被捕,吴某供述上述财物均是受贿所得,但查证属实的受贿物品仅有30000多元,吴某的行为构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包括:()
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6月29日生。2004年3月9日夜里,拦路抢劫一KTV下班服务员,抢得现金300元;2005年8月25日盗手提联想电脑一台,价值6500元;2005年12月20日将放学的农村留守初二女生丁某强奸;2006年7月12日,诈骗一外地务工的农民工4600余元。徐某对下列哪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男,15岁)于某晚在酒吧见到幼女王某(13岁,身高1.6米,体重60公斤),高某主动与王某搭话时并约其到自己的住所玩,王某表示同意,到高某的宿舍后,二人聊天后表示今后愿意谈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以后二人经常来往。某日,此事被王某的父亲发现,后到公安局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庭审公告和判决书,应以何种语言文字书写?()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本案中关某和许某均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被告人许某,男,23岁,待业青年。许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00年12月18日晚11时许,在某城镇公路桥上乘被害人原某(女,17岁)不备,突然将其抱住,欲行抢劫。原某与其搏斗,许某遂拿出匕首威胁,抢走了手表一块(价值206元)、金项链一条(价值1342元)。然后,许某猛掐原某脖子,致其昏迷后将她强奸。为了灭口,许某用匕首朝原某胸部猛刺数刀,然后逃离现场,原某被过路群众救起,经抢救脱离危险。问:(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几罪?(2)被告人有哪些法定处罚情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为买买提聘请翻译人员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被告人:韩某,男,43岁,农民。薛某,女,34岁,农民。 某日,被告人韩某伙同其姘妇薛某在某市旅馆住宿时,韩唆使薛到外面找男人到旅馆来,以见机行事敲诈钱财,薛同意后,便于当天晚上将贾某骗到旅馆,两人刚坐在床上,韩便将门叫开,进屋盘问两人,并向贾检查身份证,当贾拿身份证时,韩发现贾提包内有现金,便说:“我是公安局的”。说着,就将贾的2820元钱装到自己衣兜内,并令贾写检查。在贾写检查时,韩借故下楼逃跑。 【问题】被告人韩某、薛某构成什么罪?
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岳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受到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 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甲,男,l9岁;被害人乙,男,17岁()丙是被告人甲的辩护律师;丁是被害人乙的诉讼代理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受害人甲(女,60岁)独自一人从离家不远的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2万元。正当她把钱装进信封后准备离开银行时,被告人乙(男,17岁)突然从其身后窜出,将信封抢走。甲呼喊,路人丙协助其将乙抓住。其间,乙抗拒抓捕而使用其所带匕首将丙的手割成轻微伤。如果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如何定罪?对其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周岁;被害人陈某,男,19周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被告人严昌华(男,43岁)于1963年5月在部队服役期间,因违反军纪曾受到连队指导员赵刚的批评后,对赵不满;趁赵不备,将其“五一”式手枪1支及子弹20发偷走。同年10月,严借探亲之机将枪弹带回家中,交给母亲隐藏。1964年11月转业后,就将枪弹从母亲处取来藏在自己的住房内。1976年严修建新房时,又将枪弹交给其弟严昌炳代为窝藏。1976年8月,严又将其枪弹取回埋藏在家中的红薯坑内。1984年9月6日,严的表弟罗世宾帮助清扫红薯坑时发觉,动员上交时,严不愿交出而案发。由于严昌华的盗窃枪支、弹药行为,1963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周岁;被害人周某,男20周岁;张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周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无业人员赵某(男,23岁)、钱某(男,26岁)与原某国有银行分行记账员陈某(男,16岁)合谋抢银行的钱。1998年3月,陈某之父虚报陈已满18岁,将其安排到某银行工作,该分行规定陈某与其他工作人员轮流为银行提取现金。同年12月20日(陈某当时实际上仅15岁),与赵某一同到被告人钱某家中,与钱某共同商定:利用陈某提取现金返回分行的机会,采取假抢劫方式从陈手中将银行的现金劫走。具体由钱某望风,赵某对陈某实施“暴力”,陈某佯装被劫以配合赵某的行动,事成后3人共同分赃。12月27日上午,赵、钱2人在约定地点守候,9时许,送款车停在分行门前,陈某提着装有153,000元现金的钱袋下车后故意慢行至路中间站住,被告人赵某即跑上去从陈某手中夺过钱袋,并朝陈某的后颈部猛击一拳后逃离现场,在一旁观察动静的钱某也随即离开现场。陈某佯装被抢劫,边追边喊:“抓强盗!”送款车驾驶员闻讯后,迅即驾车追赶赵、钱2人,因赵、钱拐入一狭窄僻静的小巷而未追上。陈某即到公安机关报案,称遭到抢劫。赵、钱作案后即到赵家分赃,赵分得赃款30,000元,钱分得赃款20,000元,赵另拿出20,000元供2人作外逃费用,其余83,000元(含陈某应分得的赃款)藏在陈某家中。破案后,追回赃款91,100元,其余已被挥霍一空。对于本案中赵某、钱某、陈某三人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周岁;被害人陈某,男,19周岁;崔某足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根据下列材料写一份民事起诉状。(1)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吕××,男,63岁,汉族,××市人,××市××学校退休职工,住××区××街××胡同××号。委托代理人: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男,76岁,汉族,××市人,××市××工厂退休职工,住××区××街××号。被告:李××,女,72岁,汉族,××市人,××工厂退休职工,住址同上。(2)案情材料介绍:被告吕×是原告吕××之兄,李××是原告之嫂。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私产房屋十九间半,该房系祖遗房产,曾于解放初连同其他财产分割析产。当时原告分得××胡同××号房屋六间(其中四间出租)、××街××号北房一间;被告吕×分得××街××号楼房七间半,被告李××之夫吕×××(已故)分得××街××号房屋五间,但产权系三人按份共有(吕×××所有份额已由被告李××继承)。多年来,原被告各自使用析产确定的房屋,并尽纳税的义务。1983年私房换证工作开始后,原告即提出将共同所有的房屋按份额分契,被告吕×以种种借口阻挠,至今未能解决。于是,原告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按现居住情况予以析产。
被告人孙某,男,19岁,聋、哑人,系某聋哑学校高中三年级学生。2004年11月某日孙某强奸了其同班女同学王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将孙某起诉至法院。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孙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孙某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准许,并记录在案。区人民法院于十日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并阐述法律依据和理由。
某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在押解一名盗窃案件被告人甲某(男,23岁)到达庭审区时,突遇甲某的母亲乙某哭诉,要求会见其儿子,并欲为被告人甲某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针对此情况,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应当()
被告人:李某,男,24岁,某集体企业职工。自1992年冬天开始染上赌博。1993年9月2日李某输了钱,待朋友散去以后,遂产生盗窃心理。凌晨3时许,发现一小店无人看管,即撬开窗户爬入室内,盗走香烟、皮夹克和少量现金,共计价值2100元。李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判决对部分赃物认定数额过高,量刑过重。第二审人民法院审
2003年10月的一天,福建省某县大溪镇的被告人陈木某受陈某星(在逃)之托贩卖一名妇女,遂请自己的连襟陈荣某(在逃)帮助寻找买家,陈荣某找到某县国强乡的被告人陈福某。同月29日,陈木某、陈荣某带领陈福某至陈某星家见被拐卖的妇女被害人杨某,并由陈木某充当客家话翻译,帮助陈福某与“媒婆”谈价钱。被告人陈文某始终在场帮腔说男女双方均不错等促成成交的话。最后陈福某谈定以3300元买下杨淑某。次日,陈福某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