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视不同情形,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等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具有()情形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米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邪教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装置、接收境外邪教组织电视节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份以上,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的罚款。
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不包括下列哪些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不包括下列哪些情形.---法律合规部()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