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点暂不使用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由指定人员与网点业务主管双人封存入库或保险柜(箱)保管。封存超过()的,应上缴至二级分行集中保管。
业务印章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同时应设立相应的登记簿,用于登记会计业务印章()、停用、作废、上缴、销毁等情况。
会计管理部门收到应销毁的印章和“会计专用印章上缴印模(销毁)清册”后()内,会同审计部门核实并统一销毁。
会计专用印章严禁越权使用。对于超过会计专用印章经管人员处理权限的用印以及特殊业务使用的印章,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并报主管行长(主任)审批同意。
各级行应定期对辖属机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发放、领用、上缴、交接、停用、销毁等各环节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至少要开展一次对停用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清理工作。
管辖机构对所属营业机构上缴的停用会计业务印章核对无误后双人加封入库保管,并按()填制《会计业务印章上缴清单》上缴至市、县联社。
停用的业务印章,除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外,其他业务印章预留印模后,依照刻制管理权限,于()内逐级上缴有权刻制行的会计结算部门.
网点暂不使用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由指定人员与网点业务主管双人封存入库或保险柜(箱)保管。封存超过()个月的,应上缴至二级分行集中保管。
对于超过会计专用印章经管人员处理权限的用印,经会计主管授权后就可加盖印章。
二级分行应()开展一次对停用、作废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清理和销毁工作。
会计业务印章因字迹不清、变更名称等原因作废、停止使用的,要在《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及时抄列清单上缴县级联社统一销毁,销毁工作应在作废停用后()内完成。
因机构撤并、更名或印章损毁、印章样式变更等导致会计核算印章停用的,原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办理印章停用手续。
会计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后,经办行应及时办理停用手续,封存上缴()
会计专用印章停止使用后,经办行应及时办理停用手续,封存保管,在规定时间内编列清单连同印章逐级上缴()或二级分(支)行会计部门。
对于超过会计专用印章经管人员处理权限的用印以及特殊业务使用的印章,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后,才能加盖印章,并对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备案,严禁越权使用。
保管、使用会计专用印章的各级行必须建立(),并在登记簿上加盖印章印模,凡印章的领取、分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章。
丢失后补制的会计专用印章,其代号应按()编号,不得与丢失印章号码相同。
各级联社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停用、作废会计业务印章的清理销毁工作,销毁时应编制《会计业务印章销毁清单》,由会计部门会同()等部门共同实施销毁,参加销毁印章人员均应在《会计业务印章销毁清单》上签章确认。
会计负责人保管的会计专用印章交接由主管行长或上级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新增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种类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报总行运行管理部门核准()
支行对营业网点上缴的停用会计核算专用印章,按()上缴二级分行(含)以上运行管理部门
网点暂不使用的会计专用印章,由指定人员与会计主管双人封存入库或保险柜(箱)保管()
以下哪些会计专用印章交接需由会计主管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