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A.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C.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D.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时间:2023-11-28 17: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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