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我国保监会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估机构高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要求其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整改期间,最近()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将给予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以上处分。
《保险法》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年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接管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接管之日起未逾()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的任职资格。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十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 )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年,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我国《保险法》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我国《保险法》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下列哪些机构的专业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