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了税务登记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口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税务登记时应出示的证件的资料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9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在()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按规定领取()。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被 宣告破产,按规定应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应当先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被 宣告破产,按规定应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应当先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