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要求进行进货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对暂停生产的武器装备图样和技术资料可以自行销毁。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及时解决武器装备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
军事代表依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武器装备合同要求,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的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的任务是()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产品批次管理制度和产品标识制度。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查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过程中()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运用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工程技术方法,优化武器装备的()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和维修过程中发生()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报告。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单位应当建立故障的(),及时报告产品发生的故障,分析故障原因,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防止故障再现。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确定和()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工作环境。
订立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武器装备的()、()、依据的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最高管理者应对最终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负责。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其外购、外协产品的质量负责,编制()并将其作为选择供方单位的依据。
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武器装备质量评估,将武器装备质量问题及时反馈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并督促其采取纠正措施。
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应当执行军用标准以及其他满足武器装备质量要求的()和企业标准。
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武器装备质量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记录、收集、分析、上报、反馈、交流武器装备的质量信息,实现质量信息资源共享。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为()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涉及若干单位的,其质量保证工作由()负责组织。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评审、()和产品质量评审制度。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满足使用单位对武器装备的()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关键件、()、()进行首件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