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货物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合同中如没有明确的规定,按惯例,其做法是()
国外来证规定,数量为10,000公吨散装货物,总金额100万美元,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不准分批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卖方发货的()
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则运输标志一般由()提供。
国外开来信用证,数量为10000公吨的散装货物,总金额为90万美元,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不准分批装运,按惯例,卖方发货时:()。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国外来证规定,总金额50万元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物,如果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则不准分批装运,根据《UCP600》条款规定,卖方发货的()
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如未做规定,溢短装部分应按合同价格计算。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溢短装条款是在装运输数量上可增减一定幅度,该增减既可由卖方决定,也可以由买方决定,应该看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而定
溢短装条款是指在装运数量上可增减一定幅度,该幅度可由卖方决定也可由买方决定,但应视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而定。
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则运输标志一般由( )提供。
按照重量计量的包装货,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是按照毛重计量或者按照净重计量,则按照惯例,应该按照毛重计量。
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如未对溢短装部分规定作价办法,溢装部分应按合同价格计算。( )
数量机动幅度条款也叫溢短装条款( More or Less Clause ),是指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卖方可以多装或少装的百分比,但以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 )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则运输标志的提供方一般是( )
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0台电冰箱,合同没有规定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溢短装5%,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0台,买方可就卖方多交的20台电冰箱作出()的决定:
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作价。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卖方在交货时可以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数量溢交或短交百分之几。
按FOB条件成交,如果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根据惯例,该机动幅度可由()行使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40台风扇,即少交4%。结果,遭银行拒付。为什么?
为了防止在市价波动时享有溢短装权利的一方故意多装或少装货物,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按装船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溢装或短装部分的价格
按FOB条件成交,如果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根据惯例,该机动幅度应由()行使。
按FOB条件成交,如果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根据惯例,该机动幅度可由哪方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