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不包括()的内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无需恢复审批程序。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以无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无需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中管理的主要行政许可事项是流域规划,水资源论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为完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应积极推进()改革。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项目申请报告是政府行政许可的要求,它是从()等方面论证,但为了供政府就行业标准等问题进行审查,需要对工艺技术方案等加以说明。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但不必重新申请取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指出,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上收一级,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设工程,对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中与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同的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申请批准后()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和审批,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也不需要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预评价机构在完成预评价工作形成预评价报告后,由建设单位将预评价报告交由具备评审资质的单位进行评审后,将预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按相关规定一并报送相应级别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