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后,持票人可以( ),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期货交易所未代期货公司履行期货合约,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请求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的,客户可直接起诉期货公司。()
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准备购买一套生产设备,乙公司请求甲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当甲公司股东会审议此请求时,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
甲公司签发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5天内向甲公司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某携带以新加坡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银行的汇票一张,赴东南亚办理业务,途中在香港不慎将该汇票丢失。失票人王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应适用何地法律()。
甲公司自乙公司背书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后得知该票据已经被A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是因甲公司所在地发生特大地震,导致甲公司无法及时申报权利。根据规定,甲公司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甲是某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其朋友乙是一家公司负责人。当乙所在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时,希望甲能承销一部分,于是找到甲,甲考虑到双方关系,就用自己管理的基金购买了乙所在公司的部分企业债券,其行为违反了()要求。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某拖欠银行巨额贷款,但是他不但不积极经营企业还贷,还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当银行起诉后,李某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业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甲制鞋公司欠银行贷款,乙鞋店购买甲公司的货物但未按期支付货款,若甲公司不及时从乙鞋店收回货款,就无法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但甲公司怠于行使该项债权。此时银行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公司对乙鞋店的债权。请问银行行使的权利为()
杜某委托装修公司装修新婚用房。装修公司的一个员工在杜某的房屋里自缢身亡。杜某认为,按照民间传统,死过人的房屋不宜作新房,遂起诉装修公司,要求为自己另购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股东权利中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享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表决权、股息红利分配的请求权等都属于共益权。()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某拖欠银行巨额贷款,但是他不但不积极经营企业还贷,还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当银行起诉后,李某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自己的企业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某拾到一张银行汇票,私刻票据权利人印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自己的公司,然后持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成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上海某公司经理甲某携带以美国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汇票赴北美洲办理业务,途中不慎将汇票丢失,失票人甲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何地法律?()
某地举办了一场拍卖会,事后买受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称,组织拍卖的拍卖公司没有自己的拍卖师,主持拍卖的拍卖师是从别的拍卖行临时借来的,而且并未通过年检,已经被当地主管机关注销了执业资格。请求确认拍卖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受人所述属实,随确认拍卖无效,判令拍卖公司对买受人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并赔偿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问题: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该拍卖公司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在行政法上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由哪一机关来追究其行政责任?
2015年3月4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是A银行。后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给丙公司,B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是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丙公司为支付材料价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按期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2017年10月16日,甲公司因排污被县环保局责令停业整顿且处以罚款30万元。县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甲公司享有起诉权;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自己有起诉的权利,若甲公司不服县环保局的该处罚决定,则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届满日是()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本案中,()。
甲公司签发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5天内向甲公司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甲、乙、丙均系某公司职工,1997年公司增资时规定职工每人均可认购职工股1 万股。甲认为认购风险大且缺乏资金,决定放弃认购。乙、丙得知后经与甲协商,约定由乙、丙各出资5万元,以甲的名义认购,股权收益等相关权利均由乙、丙享有。之后的1998年至2011年,乙丙每年均领取红利。2012年,乙、丙要求甲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甲反悔。乙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身份。现就该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正确的是:
甲欠乙10万元钱,已经超过履行期限半年未还。当乙要求甲还钱时,甲说自己没钱还债。当乙请求甲变卖私家车还债时,甲说其私家车昨天为帮朋友从银行贷款已抵押银行,并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于是,乙起诉到法院,以甲和银行为被告,请求撤销两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
代位权+民事诉讼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