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民航在用安检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和安装()维修、检测保养管理要求。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的运行条件,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并通过民航行政机关()。
民航安检机构具备民航局规定的运行条件后,方可组织开展民航安检工作。民航安检机构应当要求设立本机构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提供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开展民航安检工作所需要的人员、设备、场地和经费等支持保障,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要求的有关劳动健康保护的用品、补贴和保护措施。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年度组织或者参与本机构民航安检员劳动定额核算,向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提出人员需求。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的运行条件,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并通过()审查。
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定期审查,确保持续符合。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民航安检机构运行的,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评估和审查。()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民航安全检查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补助、津贴、工种补助。()
根据《民航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12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规定,制定并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制定民航在用安检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民航在用安检设备使用管理档案和()
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发生安检员年度人员变动超过()的民航安检机构或者其设立单位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监管局空防处报告
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申请审查时,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民航安检机构设立()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建立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在民航安检()放置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并保证相关文件得到有效控制,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接触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民航在用安检设备设施()和安装、巡视、维修、检测保养管理要求
根据《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第18条,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民航安检机构或者其设立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监管局空防处报告()
根据《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22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建立并运行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改造及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不得用于民航安检工作()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维修、报废等相关信息。()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有关规定,为民航安全检查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补助、津贴和工种补助。--19
依照《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手册》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有关规定,按季度组织或者参与本机构民航安检员劳动定员核算,向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提出人员需求。()
根据《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22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运行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改造及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不得用于民航安检工作()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规定,制定并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和培训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记录。(规则12)()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民航安全检查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规则19)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规定,制定并实施民航安检工作()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规则12)
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根据()和()、()有关规定,为民航安全检查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补助、津贴和工种补助。(规则19)
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有关规定()并建立质量控制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