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军人死亡的,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可以继续享受。
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比例逐年递减。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调出、死亡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注解其个人账户。
《中人国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接续工作。
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未就业随军配偶死亡的,养老保险国家补贴本息应退还其家属。
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贴第三档标准为()元。
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的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应当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会同后勤机关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后,养老保险如何从部队中转出?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按《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地区津贴规定〉的通知》([1998]后财字第331号)执行。
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有()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缴费和国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的比例,根据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变动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按()的比例缴费,国家按()的比例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驻国家确定的()类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第一、第二、第三档标准分别为()元。
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比例逐年递减。递减后的基本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省会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有下列哪些情形()。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属于城市低保对象。()